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试行稿)
第一条 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监督机构。
各系、部、研究所(中心)设本级学术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1 对学校学科发展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以及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2 指导、监督学校科研发展规划的制订和实施;
3 审定校级科研项目;审议、推荐我校申报市级、省级、国级重点科研课题;
4 鉴定校级科研成果;
5 评定校级优秀科研成果奖;
6 审议学术著作出版补贴。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组成
1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2名;委员人数由学校党政席会议决定;秘书长1名,由科研处处长担任。
2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术声誉的在岗人员担任。聘请委员时,应统筹学科分布,老、中、青结合。
3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任期四年,可以续聘。遇有长期出国(一年以上)、退休等情况,应随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1
评议、评审有关学术问题问题时,可根据需要请有关人员列席。
2
根据学科发展情况,校学术委员会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跨学科的讨论、审议工作;开展某项活动时,也可组成专门的评委会或鉴定小组等临时性组织。
3
日常工作由科研处负责。
第五条
各系、部、研究所(中心)的学术委员会是主任、所长主持下的学术咨议机构,负责本单位科研规划的制订,对本单位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审定本系、部、所(中心)级科研项目,审议、推荐校级、市级、省级、国级重点科研课题;评估本单位教师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审议、推荐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等优秀科研成果奖;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研究所(中心)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主任、所长聘任,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本条例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0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