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奖励条例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整体教科研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增加成果产出,提升成果水平,特制定此条例,对我校在编人员在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贡献者实行奖励。

第二条  学校对科研成果实行一次性奖励,以奖金和科研经费的形式发放,原则上每年度核定奖励一次。

第三条 受奖励科研成果一般应为本年度所取得,包括:论文、著作、课题项目、获奖成果、发明及应用性科研成果等。

第二章 奖励原则及要求

第四条 各类成果的奖励仅限成果第一完成人、项目主持人。成果第一完成人、项目主持人根据贡献大小对成果完成人员或课题组成员进行奖金分配。奖励资助的科研经费由成果第一完成人、项目主持人掌握,课题组成员共同使用。

第五条 各类成果原则上需是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项目,省级及其以上各类学会、研究会的项目依次降一级进行奖励。 在泰州市部委科局立项项目和成果原则上不予奖励。

第六条 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为依据。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申报奖励,必须是在专业类和综合类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及高等教育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而且必须是专业论文。

第七条 论文奖励仅适用于学术期刊的正刊,发表在增刊和各种论文集上的论文不予奖励。社会科学学术论文为独著,一般自然科学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为第一作者,自然科学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限前2名。核心期刊第二作者各项奖励减半。

第八条 各奖项中有重复的条款,只按最高奖励额度标准执行,不进行重复奖励。

第九条 受奖励论文字数一般须在1000字以上。不足1000字但被权威学术资料引用的学术论文仍可享受奖励,且参照其它标准执行。

第十条 申报奖励的成果应是按要求进行年度登记的成果。各种项目的立项、鉴定、评奖等须经科研处上报并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的学术论文、项目、成果须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及岗位职责紧密结合。

第十二条 提倡实事求是的教科研道德风尚,任何被奖励的科研成果,如有弄虚作假或有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撤销或追回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奖励分日常奖励和效益奖励。

第三章 日常奖励

第十四条 学术专著

正式出版15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不含教材、工具书、科普读物等),每部(套)奖励20000元;第二作者奖励5000元;其他作者(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奖励2000元。独立翻译出版作品(15万字以上)奖励10000元,联合翻译出版作品(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奖励2000元。

第十五条 大型工具书

公开出版、100万字以上大型工具书,每部奖:独立主编5000元;第一主编(第一作者)3000元。

第十六条 教材、教参

省级以上统编教材20万字以上,每部奖独立主编2000元,第一主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一章)  奖励1000元,参编(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奖励200元;教参主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一章)奖励1000元,参编(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奖励100元。本条中“本人撰写”部分须在著作中说明。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或课题)

通过鉴定的科研项目,根据完成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通过鉴定的国家级项目每项奖励8000元;

通过鉴定的省、部级项目每项奖励5000元;

通过鉴定的地、厅级项目每项奖励1000元;

第十八条 学术论文:

1、在国内一般学术刊物以及省级报纸学术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2、在国内综合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元;专业类核心期刊每篇800元;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科技报》等国家级报刊学术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第十九条 我校教师为第一作品完成人,在国家级刊物、作品展、广播电台、电视台发表、展出或播放的艺术作品,每项奖励1000元;在省级刊物、作品展、广播电台、电视台发表、展出或播放的艺术作品,每项奖励200元。

第四章 效益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我校教师获得的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评选的优秀论文,学校实行追加奖励,具体如下:

1、获国家级奖励的学术论文: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1000元,国家级二等奖奖励800元,国家级三等奖奖励600元;

2、获省部级奖励的学术论文: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6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

3、获地厅级奖励的学术论文:地厅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200元,二等奖150元,三等奖100元。

第二十一条 已发表学术论文被相关刊物转载摘录的奖励规定:

1、由我校教职工已发表的学术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工程引文索引》(EI)收录的,每篇奖励5000元。

2、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每篇奖励1000元,被《新华文摘》压缩摘录的,每篇奖励600元。

3、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摘录的,每篇奖励300元。

4、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5、被《美国化学文摘》、《英国化学文摘》、《美国数学文摘》、《德国数学文摘》等国外有影响刊物摘录的,每篇奖励500元。被《中国数学文摘》等国内有影响的刊物摘录的,每篇奖励300元。

第二十二条 通过立项、鉴定并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奖励的课题,学校实行追加奖励,具体如下:

1、通过鉴定并获得国家级奖励的项目(或课题):

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项目奖励100000元;

国家级二等奖项目奖励80000元;

国家级三等奖项目奖励50000元;

2、通过鉴定并获得省部级奖励的项目(或课题):

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目奖励10000元;

省、部级二等奖项目奖励8000元;

省、部级三等奖项目奖励5000元;

3、通过鉴定并获地、厅级奖励的项目(或课题):

地、厅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目奖励1000元;

地、厅级二等奖项目奖励500元;

地、厅级三等奖项目奖励200元。

第二十三条 我校教师和其他单位横向合作的项目(或课题)奖励:

我校教师作为子课题项目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限制在总研究人员前5名)参与的项目,按如下标准执行:国家级成果奖视为省部级;省部级成果奖视为厅局级。

第五章 科研资助

第二十四条 科研资助范围包括:

1、获国家、省、厅立项并下达经费项目的配套费、资助费;

2、获国家、省、厅、校级立项而无下达经费项目和学校立项项目的资助研究经费。

第二十五条 获准立项并下达经费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教科研项目,学校给予1∶1以内的配套资助。

第二十六条 获准上级立项而无下达项目经费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项目,学校分别给予20000、8000、4000元以上的资助。获准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按《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级课题分类管理办法》进行经费资助。

第二十七条 获准立项的各级各类项目配套费、资助研究经费的管理:科研处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及时向学校提交拨付项目配套费或资助经费的报告,由主管校长签发后,建立专项经费帐户,专款专用。

第六章 科技发明及应用性成果奖励办法

第二十八条 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奖励:

1、对于我校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发明人(知识产权归属我校所有),在科技领域进行的发明创造而获得专利并创造经济效益的成果,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向学校交纳金额的20%进行奖励。

2、对于我校教师与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化和技术中介活动,并为 学校创造经济效益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向学校交纳金额的20%进行奖励。

第七章 项目、科研成果奖级别认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

1、国家级项目:

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教育部、国家科委下达的有关国家级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攀登计划项目、国家高新技术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古籍整理项目、国家教育科学基金及国家艺术研究项目等。

2、省、部级项目:

省、部级项目是指国家各部委项目,省教育厅、省科委、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等部门下达的有关省级项目,含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世纪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等。

3、地、厅级项目:

地、厅级项目是指省教育厅、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等部门下达的项目等。

第三十条 科研成果奖

1、国家级科研成果奖:

包括国家教育部、国家科委等部门组织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科技发明奖、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2、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包括国家各部委、省教育厅、科委、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等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技进步奖、星火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等。

3、地厅级科研成果奖:

包括省教育厅等部门组织的科技奖、成果奖等。

第八章 科研奖励的申报、评审

第三十一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个人根据本奖励办法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奖励申请表》,并提供成果原件、立项通知、奖励证书和国际国内二次文献收录的原件、复印件,交科研处审核、登记。

2、科研处审核:科研处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3、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对科研处所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并由科研处对公布相关结果,如有异议,须经学术委员会复审。如无异议,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通过。

4、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由科研处负责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相关未尽事宜,由科研处提出初步意见,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请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给与相应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