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泰州师专科协)是在泰州师专党委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团体,是校党委和校行政联系全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二条 泰州师专科协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遵守四项基本原则,以“科研兴校”为已任,团结全校科技工作者,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开展多种科技活动,活跃科技氛围,促进理论与实践的密切结合,完善教育技能,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

    第三条 泰州师专科协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工作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按照国家法规和协会章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代表科技工作者的利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师专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

    第五条 积极探索教育人才培养新模式,推进产学研结合的理念和机制的建立,努力使办学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六条 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推动师专科研水平的逐步提高。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并遵守协会章程,关心科协工作,积极参加科协活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泰州师专科协委员会批准,即可成为会员:1、本科以上学历;2、中级及以上职称者;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1、会员对科协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2、会员有权参加科协的一切活动;3、会员可以在受到批评和处分时进行申辩;4、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当会员的意见不被会员大会接受时有保留的权力,并有向上级组织提出质询得到答复的权力;6、会员有提出科研项目并要求立项,接受立项专家组审评的权利;7、会员有要求划拨经费的权力,有参加各级科研大赛的权力;8、会员的科研项目获得成功,有要求专利保护权力(按有关《知识产权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1、会员必须遵守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师专校纪及科协章程;2、 会员应服从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服从科协委员会的领导;3、会员应自觉维护科协形象;4、会员应努力学习,努力工作,努力从事科研活动;5、会员应积极参加科协活动,并主动献计献策;6、会员应主动宣传本协会的宗旨;7、会员对科研活动应投入极大的热情,坚持以“科研兴校”为原则;8、会员应主动以自身行动带动“学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科技氛围,并对科协活动标准化、形式多样化、内容丰富化做出自身的贡献。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三条 泰州师专科协的最高权力属于科协代表大会。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1)讨论并决定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2)审议和批准科协的工作报告;(3)制定、修改并通过科协章程;(4)选举产生科协委员会;

    第十四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泰州师专科协委员会负责科协日常工作,其职能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制定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总结;(3)领导所属各专业组开展各项活动;(4)决定和组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泰州师专科协委员会设主席1人,必要时可设名誉主席1人,副主席数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六条泰州师专科协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科技工作者数量设立专业性研究会。

    第十七条泰州师专科协委员在任职期内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时,自动免去委员职务,由泰州师专科协委员会决定增补新委员。

    第十八条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泰州师专校纪、 协会章程的必须退会,会员自愿退会的须经科协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退会。

第五章  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协会活动经费来源:(1)学校专项拨款;(2)科协有关服务收入;(3)社会各界赞助。

    第二十条 经费的划拨根据学科专家组的意见,由科协委员会负责下拨, 将经费发放到立项课题的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应保留所有费用的单据备查。经费划拨应本着节俭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校计财处、校科研处有权提出审查相关经费的使用情况, 并可要求其出示有关单据,在项目完成或退出后,收回结余经费,科研者不得截留经费。

    第二十二条 凡立项课题负责人未能完成课题研究 , 科协委员会有权要求其返还科研经费 , 并在两年内不再考虑立项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泰州师专科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泰州师专科协。